2023年10月13日下午15時,備關注的“孫卓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拐騙兒罪判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時,法院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42萬元,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42萬元。然而,這個判決結果讓害人孫海洋痛苦不已,他表示,“兩個孩子丟了14年,(人販子)判5年。” 孫海洋表示,他準備在近日提起抗訴。
對于這個案件,有些網友認為問題主要出在對罪名的認定上。由于無法取證,很多證據只能按照拐騙兒罪判,已經是頂格判罰了。法院方面并沒有問題。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兒罪是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年人,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賣兒罪則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的行為。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兒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節特別嚴重的,死刑,并沒收財產。
然而,也有網友認為,新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之迅猛是舉世罕見的。如果要分階段,至可以分為改革開放之前,改革開放到進WTO,以及進WTO以后。這三個階段,國經濟和社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因此,法律方面是否跟得上新的形勢,是個大大的問號。比如,對于拐賣兒罪,現在的老百姓普遍都認為人販子喪盡天良,恨不得要判人販子死刑,或者至是無期徒刑,讓他們這輩子永遠不能再出去作惡。對于拐騙兒罪和拐賣兒罪的認定,是否可以有進一步調整的余地?畢竟,失去孩子一年和十四年對一個家庭的打擊也是完全不一樣的。罰金方面也需要與時俱進,十幾年前的42萬元和現在的42萬元是否是同一個概念?
“孫卓被拐案”宣判結果引發了害人及公眾的不理解,希相關部門能夠回應和思考。很多刑法是否到了需要重新審視的時候了?(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