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東一小區的一則令人匪夷所思的新聞登上了熱搜。一位孤老在家中離世后,其房產因無人繼承而空關兩年,不久前竟然被業“占用”作為員工宿舍。在鄰居的投訴之下,這一荒唐的行為才被制止。業的做法顯然涉嫌違法,居委會監管也難辭其咎。然而,除了問責之外,孤老產無人繼承引發的諸多問題同樣值得關注和思考。

在老齡化加速的當下,孤老為了這個社會最為脆弱、最需要關注的群。由于他們的父母早已過世,沒有兄弟姐妹,也沒有伴和子,當他們離世之后,就沒有直系親屬繼承產。《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贈的產,由民政部門置,歸國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業。然而,為何這位老人在過世兩年后,產還未得到妥善置呢?實際上,這樣的況并不是個案,在上海各個街道乃至全國許多城市,都有類似的案例發生。

一位基層社區工作者曾表示,遇到類似的況后,法律指明的是大方向,但如何實現卻沒有明確規定。例如,要證明產真的“無主”,找不到繼承人,需要做大量的取證調查工作,社區以及民政的基層工作人員在這方面手段是較為缺乏的,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力,推進速度極為緩慢,出現幾年甚至十幾年仍無法妥善產的況。因此,在妥善理無主產的實踐中,除了為基層指明方向,更需要規范作路徑與流程。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我國《繼承法》制定于上世紀80年代,當時的家庭結構和社會環境決定了很會出現財產無人繼承的形。然而,隨著家庭員規模的小,以及“失獨”和“丁克”家庭增加,再加上許多人對自己后財產如何置的觀念不強,無人繼承財產的況很可能會越來越多,這一社會問題值得各方高度重視。

對于無人繼承的財產,社會各界不僅關心其歸屬,更關心財產收歸國有后的用途。專家建議,未來還應該從法律上詳細規定財產收歸國有后的占有、使用、管理、分的主和程序,使其明公開,在社會的監督下有效發揮作用。對個人而言,公民應當建立合理的財產分觀念,如在生前立好囑或者對后財產作出相應的安排,以免留下一堆“疑難雜癥”。而國家也應該建立健全個人公益捐贈系,為個人將財產進行公益捐贈提供便利條件,可用于教育科學、環境保護、就業扶貧等領域造福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