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德無疑,然而是否視其為義務卻存在一些復雜。在探討德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時,我們需要理解這兩者在邏輯上的不相容。首先,德強調的是道德優良的品質和行為,是自愿的心選擇。一個行為德是因為它反映了個的高尚品質和善意,而非來自外部的強制或規定。孝敬父母作為德,表現了對父母的激和尊重,現了個在的道德追求。然而,義務是強調應該或必須履行的責任。它可能來自社會、法律、道德準則或其他外在因素。當某種行為被視為義務時,個必須履行這種責任,不論心是否愿意。在某些況下,義務可能會削弱個行為的自發和意義。那麼為什麼在西方的法律中,兒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呢?

這涉及到西方社會的文化和法律傳統。西方社會強調個的自主和個人權利。人們被認為有權自主決定他們的行為和選擇。在這種文化背景下,將孝敬父母視為一種義務可能被視為過度干涉個人自由。西方社會中的社會福利系通常由政府提供,包括對老年人的養和照顧。政府會提供養老金、醫療保健和社會救助等資源,以確保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因此,贍養父母的義務在某種程度上被社會福利制度所替代。當然,這并不是說西方社會不重視孝敬父母這種德。許多人在心里仍然尊重和孝敬父母,但這種孝敬并不是法律上的義務。西方社會更傾向于強調個的自由權利,而非通過法律強制規定義務。

總結來說,孝敬父母作為德,強調的是自愿的道德追求和善良品質。而在西方社會,兒沒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這與西方文化強調個自由和社會福利系有關。雖然在法律層面沒有義務,但對父母的尊敬和關依然是被珍視和推崇的道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