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陵縣人民法院的消息,張某和李某于1993年6月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一。然而,由于夫妻不和,張某于2009年10月離家出走至今,婚生子一直與李某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獨自人。如今,張某以分居多年、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盡管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他認為多年來張某未履行妻子和母親的責任,而他承擔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的全部義務,因此要求張某向其支付25萬元的經濟補償。經過法院依法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2009年10月分居至今,雙方均無意再有共同生活,夫妻確實已經破裂,且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法院依法予以準許。至于被告李某主張的經濟補償,由于原告張某離家時,婚生子仍年,兩個孩子均由被告李某獨自人,十多年的時間里,李某為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了很多心。基于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況,法院最終決定原告張某支付被告李某10萬元的經濟補償。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涉及的是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為贍養老人、育子而付出更多家務勞,是一種使其他家庭益的利他行為。盡管這種付出不像直接增加收那樣顯而易見,但卻對家庭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夫妻一方在家務勞中付出的越多,就會導致其在個人發展中的時間和力減。因此,在離婚時,付出更多的一方可能由于工作能力和經濟能力的下降而無法維護自利益。為此,《民法典》第1088條在法律層面承認了家務勞的價值,肯定了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有力地維護了離婚時弱勢一方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經濟補償數額時應進行綜合考量,充分考慮夫妻關系的持續時間、家務付出況、夫妻雙方的健康狀況、經濟能力以及當地人均消費水平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經濟補償與離婚經濟補助不同,它是一種基于對家務勞價值的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在婚姻中,即使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狀況優于對方,仍然應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育子、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另一方應給予補償。補償辦法應由雙方協議,若協議無法達則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