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婚姻彩禮數額不斷攀升,導致形攀比之風。同時,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為很多家庭沉重的負擔。這種況在婚姻持續時間較短的況下,加劇了雙方利益失衡和彩禮糾紛的增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1月18日發布。《規定》明確了借婚姻索取財、結婚后“閃離”等形下的彩禮糾紛理方式,以及婚約雙方父母是否能作為訴訟當事人等問題。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在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規定》的出臺是為了解決涉彩禮案件中出現的新特點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為相關當事人提供行為指引,助力引導人們更加理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其中,重申了止借婚姻索取財的規定,對于借婚姻索取財形,司法應當予以打擊。此外,對于彩禮與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分也進行了明確,以及對婦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得到重申。

另外,《規定》還明確了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對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婚約雙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而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而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此外,《規定》還要求考慮嫁妝況,如果嫁妝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無法返還,需要做相應的扣減。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嫁妝返還產生的糾紛極,故《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理。

總的來說,《規定》的出臺為解決彩禮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規則,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導。最高法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