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報報道了一起在杏花嶺區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張先生因腦出了“植人”,他的妻子提出了離婚,而且母親代表他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兒子與妻子的婚姻關系。法在考慮到張先生的特殊況后,最終準許了這對夫婦的離婚。

張先生和高士結婚18年,育有一個兒子。在2021年1月,張先生因腦出住院治療,經過一年多的住院治療,為了“植人”。張先生的母親于2月向法院申請宣告張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擔任監護人。據中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因此,張先生母親聘請律師代兒子向法院提了離婚訴狀。

馮建軍帶領社區走訪了張先生的家庭,了解到張先生的母親是太原市某國企的一名退休職工,而張先生長期下崗,每月只有幾百元的生活費。在考察張先生的日常生活安排、每月開支況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后,法院最終判決準許了雙方的離婚。法馮建軍表示,法律不是冰冷的,希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夠經得起命運的考驗,尊重并理解各自的選擇。

這起案件是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首例“植人”起訴離婚案,在審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時,法院必須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也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