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就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在這起案件中,高某與李某是夫妻關系,然而李某卻與小張有著不正當的男關系。自2019年至2023年期間,李某以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快手支付以及現金購買首飾手表等方式向小張贈送了總計198,884元的財。被發現后,小張主退還了5萬元。
高某認為,丈夫未經同意,私自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的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小張返還被贈與的財產148,884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據高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其中包含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款項的轉賬達到了23次。李某也承認與小張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據以上證據和庭審意見,可以確定李某與小張之間的關系是由婚外產生的一種曖昧關系。李某向小張贈與財的行為發生在與高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夫妻雙方共同有該財產的所有權。李某未經財產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既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也不符合財產共有人的意愿,而是出于婚外的不正當關系。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嚴重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權分,所以該贈與行為是無效的。因此,高某請求確認李某向小張贈與財產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小張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最終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在進行民事活時,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應返還因該行為所得的財產。
合法的婚姻關系到法律保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也到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共同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各自對共同財產有一半的分權。無論男都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這是社會公德、家庭德和個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在要求。當第三者介他人家庭時,就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終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