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張士的案例引發了社會對婚強法律界定的關注。盡管兩人是夫妻,但缺乏基礎,長達十年未曾發生關系。黃某因不滿而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導致犯了法律。關鍵在于,無論夫妻之間有何等親的關系,的自由權利在法律上始終到保護。強罪的定義并不僅限于夫妻之外的關系,婚強同樣適用。黃某的行為被視為違背了張士的意愿,因此犯了刑法。值得注意的是,婚強在一些司法實踐中被視為自訴案件,這意味著除非害者主提起訴訟,否則公檢法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提醒我們,即使在婚姻關系中,尊重對方的意愿和選擇同樣至關重要。此外,對于強罪與婚強的區分,主要在于行為方式。暴力、脅迫及其他手段均可能違背意志,包括威脅其親屬的合法權益、趁無反抗能力等形。對于強罪的量刑,除了基本罰外,還有加重量刑的形,如涉及或等況。同時,該罪只適用于害者,男害者不此條文保護。總之,無論夫妻關系如何親,尊重對方的意愿和選擇始終是底線。一旦逾越法律的紅線,后果可能嚴重到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