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這方面,檢察提醒夫妻之間存在相互扶助、照顧等義務,雙方共債權、共擔債務的況,但也存在例外況。結合本期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由賭博所形的債務是非法債務,不法律保護。如果丈夫明知妻子為了賭博而借債,并且借貸關系是在這種違法行為的基礎上產生的,那麼這筆債務通常被視為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總之,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要況來判斷,包括債務的產生方式、用途等因素。對于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配偶通常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一點在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和說明。我們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法律法規的學習和了解,以保護自權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