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機構象:消費者遭遇“虛假宣傳”和“高價套餐”

有眾多“適婚族”選擇走進婚介機構尋求幫助,但婚介市場發展過程中,各種“料”和投訴從未停止過。近日,有消費者向記者反映,婚介機構進行“洗腦式宣傳”、收費標準混,種種經營象襲擾著消費者。為了探尋真相,記者實地走訪了多家婚介機構,驗這條單快車道上的“別樣風景”。

套路“花式宣傳”只為線下留客,購買了“19998元婚介套餐”的消費者小唯(化名)向記者介紹了初次接婚介機構的經歷。表示自己被誤導,最終購買了高價套餐,但在后續服務中,婚介所卻推說該男士“名草有主”了。實地調查中,記者在一家婚介機構網頁上填寫了手機號碼,不久后便有“紅娘”與記者聯系,表示有一位優質的男客戶與記者條件十分匹配,想約在線下聊聊。但在實際相親中,“紅娘”絕口不提電話里說到的那位男客戶,而是要求記者必須到店來一趟。婚介機構的套路花式宣傳,只為線下留客購買套餐,讓消費者深困擾。

困擾“相人無數”卻屢遭“貨不對板”,婚介所介紹的相親對象信息真實有保障嗎?對此,記者采訪的幾家婚介機構均表示,“會員信息絕對真實”,并聲稱會員往后發現對方信息造假,公司會要求份造假的一方賠償。但專家指出,婚介機構說他們能與公安機關聯網顯然說謊,驗證相親對象的真實信息要靠自己多留心、多觀察。

糾紛一旦服務開始就“不能中止或解約”,這樣的約定合法嗎?一些婚介所都有類似規定,甚至有不消費者發現相親對象不符合自己要求后請求退費,也遭到了拒絕。專家指出,婚介合同是涉及人的服務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婚介服務合同不適宜約定服務期限,婚介所應當在合理期限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能強迫消費者在很短的期限多次服務。

來看,婚介市場提供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消費者選擇婚介機構時要格外慎重。從長遠看,鼓勵建立公益質的婚介服務機構,這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婚介機構,或許更符合適婚群尋找伴的初衷。消費者有權就婚介合同條款進行協商,涉及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要明確提出,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也可以劃掉不合理的條款,或補充合理條款,由雙方在修改部分簽字確認。

婚介機構在宣傳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高額套餐,可構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的服務的真實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金。最后,消費者選擇婚介機構時要格外慎重。從長遠看,建立公益質的婚介服務機構,或許更符合適婚群尋找伴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