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婁星區法院積極履行審判職責,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功審結一起銷售假冒商標權產品侵權案件,為創新發展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了貢獻。

據了解,2019年10月,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佘某的送貨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車上擺放有某知名商標標識的電纜線。經過現場鑒定,這批電纜線被認定為假冒侵權產品。而且佘某購進這些電纜線的價格低于原告公司提供給經銷商的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局據上述事實,作出了責令佘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纜線,并以罰款28559元的決定。

接下來,原告某電纜線公司以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罰決定書等為證據,將佘某告上婁星區法院,要求其進行經濟賠償。原告主張,佘某銷售侵犯其商標的產品,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佘某在接到法院的訴訟文書后,向法院表示,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行政罰,沒收了全部貨并罰款,認為此事應該已經結案。他當庭辯稱已經接過行政罰,不應再次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他還表示自己年紀較大,狀況不好,無力承擔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

經過審理,婁星區法院認為,雖然工商行政部門已經對佘某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行政罰,但行政罰并不能代替民事賠償。在已經確認侵權事實的況下,佘某無法證明銷售商品上的某知名商標是合法取得的,并且無法說明提供者。因此,他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于他認為經過行政罰后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綜合考慮到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罰的金額等因素,婁星區法院依法判決佘某賠償某電纜公司8000元的經濟損失。雙方當事人均接了判決,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