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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夜晚,姚某和謝某等四個朋友聚在燒烤店里喝酒打牌。然而,由于發牌引起的爭執,姚某和謝某之間產生了矛盾。謝某氣憤地說:“如果我耍賴,我就跳河。”姚某立即附和說:“走吧。”于是,兩人邊爭吵邊走向河邊,最后相繼跳河中,最終導致姚某不幸溺水亡。姚某的家人將共同飲酒的四人訴至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60萬元各項損失。

經過審理,武江法院認為,姚某喝酒后跳河溺亡的事實令人惋惜。然而,作為一個完全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姚某應該清楚地意識到飲酒后跳河的危險。然而,在飲酒之后,由于他人的言語刺激,姚某忽視了自己的安全,主河中,放任危險發生。這是導致溺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姚某應負主要責任。

至于共同飲酒的人謝某,他在喝酒期間與姚某因打牌發生爭執。在抵達河邊后,謝某仍然用言語刺激姚某,這是導致姚某跳河溺水而亡的因,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三名共同飲酒的人并沒有對姚某進行勸酒或強迫飲酒的行為。從姚某離開燒烤店獨自前往河邊的表現來看,他們并沒有意識到姚某可能會發生跳河的危險行為。因此,這三名共同飲酒的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行為,法院確定謝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他三名飲酒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謝某向姚某家屬支付28萬元的賠償款。韶關中院對此判決進行了二審并維持了原判。

在說法中指出,共同飲酒作為一種社,屬于誼行為,其本并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自酒量和狀況允許的范圍遵循“適度飲酒”的原則。同時,共同飲酒的人應該相互關照,摒棄賭酒、斗酒、強行勸酒等不良習慣,秉承文明之風,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來源:韶關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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