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縣人大常委會據監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對于委托執法檢查報告是否需要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再報送上級人大常委會的問題,關鍵在于理解委托執法檢查的法律涵和特征。

從法律概念上來看,委托是指將事務托付給他人或其他機構辦理的行為,常見的委托包括行政委托和民事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將其職權或行政事項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行使的況。而民事委托則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委托代理和委托合同。無論是行政委托還是民事委托,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委托人將事務托給另一方,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監督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的委托執法檢查中,雖然與民事委托和行政委托不同,但同樣有一般委托的法律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說,下級人大常委會委托開展的執法檢查等同于上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是代為行使職權的一種形式。委托執法檢查是上下級人大常委會同步協調和聯履職的有效方式。實際作中,上級人大常委會常常委托多個下級人大常委會來進行執法檢查,以全面了解不同行政區域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況。

委托的下級人大常委會在接到通知后,應據上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扣法律條文,突出問題導向,認真檢查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況,并及時形報告報送上級人大常委會。這樣的報告將為上級人大常委會在撰寫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提供依據和參考,符合立法原意。

因此,對委托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審議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還可能涉及越權問題。委托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與重要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委托執法檢查的意義和目的,為推執法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支持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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