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及到委托代理的案件中,原本“板上釘釘”的貨款,起訴時卻被對方聲稱買家另有其人,從而拒絕付款。這給賣家產生了一個問題:他應該向誰要錢呢?最近,淮濱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委托代理的案件。
案回顧:2020年12月,原告蘇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王某某,被告要求原告為其加工手工花飾。在完約定事項后,原告多次通過微信催要貨款,但被告一直推不還。原告無奈之下將被告告上法庭,請求支付貨款及運費36405元。然而,杭州某某公司出證明稱被告王某某是該公司采購員,代表公司行為,因此被告不適合作為被告方。此外,該公司表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是對賬,建議原告親自前往公司核對。
法院審理結果顯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與杭州某某公司之間存在委托與托的關系,且被告因為委托人杭州某某公司的原因未履行對原告的義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可以選擇將被告王某某或者杭州某某公司作為被告方起訴,因此被告王某某是適格的被告。關于被告王某某是否應該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在經營活中,參與主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原告通過微信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和運費,期間被告王某某并未及時告知原告自己是杭州某某公司的采購員,其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行為,也未對貨款和運費金額提出異議。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提起訴訟后,杭州某某公司才出證明進行抗辯,而被告王某某和杭州某某公司未能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王某某索要貨款和運費。
法的觀點是:本案涉及到名的間接代理中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名的間接代理是指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第三人并不知道委托人與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本案中,雖然被告王某某是杭州某某公司的托人與原告蘇某某簽訂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被告王某某并未告知原告自己是該公司的員工,并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符合名的間接代理構要件。在名的間接代理中,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未履行義務時,應向第三人披委托人的存在,第三人可以選擇以托人或委托人為相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這個案件中,盡管被告王某某已經披自己是該公司的員工,但原告蘇某某仍然有權利選擇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被告王某某未作披,原告蘇某某也只能向杭州某某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作為合同的相對方,原告蘇某某也有權利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不支持被告王某某的抗辯。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存在委托關系,從事民事活的主都應該恪守承諾、誠信經營。只有通過大家的努力,才能營造一個和諧、誠信的社會環境。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了委托合同的定義,是指委托人和托人約定,由托人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規定了名的間接代理中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履行委托人的義務時,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第三人的存在,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第三人在與托人訂立合同時已知道委托人的存在,那麼托人不需要向第三人披委托人。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未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以托人或委托人為相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變更已選定的相對方。委托人行使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對托人的抗辯。如果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自己的相對方,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對托人的抗辯以及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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