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發生事故,法律責任誰來承擔?法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所有車輛往往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經常出現不是車主本人駕駛的車輛發生通事故的報道。那麼妻子駕駛丈夫名下車輛發生通事故,丈夫是否面臨法律風險以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請看澠池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

2022年11月18日,妻子袁某某駕駛登記在丈夫張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車,沿澠池縣韶州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韶州路與黃河路叉口時,與自東向西的行人秦某相撞,造車輛損、秦某傷及秦某手機、服、鞋子損壞的道路通事故。經澠池縣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袁某某負全部責任,秦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秦某被送到縣醫院住院治療50天,共花去醫療費2.75萬元。

張某某的小轎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強險。因秦某的損失數額超出了強險責任限額,秦某將中國某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袁某某和張某某一并作為被告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該案,通過多次調解最終達一致意見,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一次賠償原告秦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35萬元;被告袁某某、張某某一次賠償原告秦某醫療費、品損失共計7783元;被告袁某某、張某某賠償原告秦某的后續治療費用4萬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之規定,機車所有人(丈夫)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形有四種形: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車存在缺陷;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神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車的疾病;4.其他應當認定機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形。在本案例中,被告妻子袁某某和丈夫張某某在調解中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在不違反當事人意愿和法律強制規定的前提下調解結案。

關于保險理賠,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保險公司在強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后,如果賠償金額不足,則應考慮妻子是否存在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形。如果強險和商業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再由妻子和有過錯的丈夫即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建議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注意檢查車輛況,核實借車人的駕照信息,以及確保車輛已經投保強險等,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