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引人關注的案例。朱某和林某結婚已有二十余年,他們的婚姻關系一直一般,由于家庭瑣事的不斷積累,夫妻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終導致妻子朱某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在訴訟過程中,林某聲稱自己曾經向某銀行借款十余萬元,并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妻子朱某共同償還。

經過法院的調查,發現林某事實上將用于給孩子買車的銀行貸款全部用于打賞主播,這導致了與妻子關系的進一步惡化。法院對林某進行了法律釋明,指出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必須基于雙方共同意思的表達,而個人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經過調解,法院最終確認了涉案10萬余元的債務歸屬于林某個人,雙方達了自愿離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各自承擔債務的協議。這起案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引發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和定義的討論。

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