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突然去世,家人對存款況一無所知,甚至不知道存款碼。他們前往銀行提取存款時卻遭到拒絕。那麼,親屬應該如何順利提取已故親人名下的存款呢?

讓我們回顧一下案。2023年2月,張某甲(化名)因突發疾病去世,未留下囑來分配他后的財產。在清理張某甲的產時,他的家人發現他在某銀行有存款及部分利息。由于張某甲未家、無兒無、父母也已去世,據法定繼承人的份,他的哥哥張某乙及弟弟張某丙作為合法繼承人前往銀行支取存款,但卻無果。之后,他們將此案訴至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張塝人民法庭。

一旦接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的辦理,承辦法立即告知張某乙和張某丙前往銀行查詢張某甲的存款況,并到當地村委會開親屬關系證明。經過一番調查,法耐心地向張某乙和張某丙解釋法律和況:張某甲生前的銀行存款是他的個人合法財產,他的繼承人有依法繼承的權利。由于張某甲的父母已經去世,他未家、無兒無,也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存款應由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哥哥張某乙及弟弟張某丙繼承。同時,法積極組織張某乙和張某丙與銀行在庭前達一致調解協議,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當場出了調解書。

案件調解后,張某乙給承辦法打來電話:“謝法,我們已經跟銀行通好了,錢可以取了。”法說法:“在現實生活中,存款人去世后,存款將會產由繼承人繼承。辦理此類案件要秉持便民利民宗旨,不僅要讓家族親得以延續,更要讓當事人到司法公平正義。”存款人去世后,繼承人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繼承存款。第一種是通過公證公證解決,合法繼承人提供份證、戶口本以及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公證,取得公證書后,再提供給銀行取款。第二種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當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可以以繼承權糾紛或儲蓄合同糾紛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并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然后到銀行取出已故親人的存款。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據法律規定或者財產止繼承的財產,不得繼承。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上是蘄春縣人民法院理類似案件時的案例分析及解決方法。無論是通過公證還是法院訴訟解決,都應秉持便民利民的原則,讓家族的親得以延續,同時讓當事人到司法公平正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