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明港法庭庭長張素依法審理了一起機車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涉及一名流浪漢被撞致殘的案件。在區法院、區民政局及明港鎮人民政府的通力合作下,被撞的流浪漢功獲得了賠償款,但是這起案件的訴訟過程卻經歷了多個曲折。
2022年4月,一輛貨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倒了一名橫穿馬路的流浪漢。流浪漢被救護車送至平橋區中醫院,經過多個科室的合力救治,離了生命危險,但是他全多骨折,并且腦損傷導致神障礙,構十級傷殘。由于流浪漢是聾啞人,加之腦損傷后無法與人流,醫院無法查明他的份。因此,醫院先后墊付了他的醫藥費、護理費、生活費共計20余萬元,但是無法向他索要這筆費用。于是,流浪漢向明港鎮人民政府求助申請司法援助,希明港法庭能夠指導他進行索賠程序。
庭長張素在詳細了解案后,實地走訪了這名無名氏流浪漢,并與明港鎮政府、區民政局進行通。認為,由于無名氏目前的神狀態無法正常走索賠程序,需要鑒定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監護人代其走賠償流程。爭議部分也可以由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于是,張素積極協調多方力量,由醫院先行墊付了檢查及鑒定費用,并鑒定出無名氏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63歲左右。隨后,區民政局指派明港鎮民政所為無名氏指定了監護人。
按照法律程序,由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對無名氏方主張的誤工費提出異議。于是,在2023年10月25日,該起機車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原告主張肇事方與無名氏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2,原告的損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實際損失予以確認。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核算出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36萬余元。
被告則提出無名氏是流浪人員,沒有固定收,并且定殘時已經年滿60周歲,達到了退休年齡。因此,被告認為不應賠付誤工費部分。然而,經法庭查明,無名氏雖然是聾啞人,但在事故發生前神狀態正常,一直靠打零工和拾荒為生,在城鎮自食其力。并且鑒定認定他的神障礙是由腦外傷導致的,以后也失去了勞能力。因此,法庭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了他的誤工費,并酌定按80%計算誤工損失,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各項費用共計32萬余元。
被告對判決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因此通事故造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對于一些無法查明份的害者,如何進行賠償為了保險公司、各索賠主、司法機關等的焦點問題。據《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付被侵權人的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主張賠償權。對于無名氏這樣的通事故,需要進行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對于死亡的害人,還需要賠償喪葬費、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雖然無名氏是一個流浪老人,沒有名字也沒有姓氏,但作為一名公民,他擁有法律賦予任何一個公民的基本權益。作為一個弱勢群的一員,無名氏在主張和保障自己的權益時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如果沒有及時的法律援助,任何一個環節的困難都可能讓當事人不得不放棄對自己權益的主張。因此,我們期待更多的人關注無名氏,以更好地保護這些弱勢群,讓正義的芒普照到每一個角落,讓每一個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到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