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首先必須要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立和運營有重大意義。公司章程是東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公司最本與最重要的“契約”、是現公司設立、組織和活的基本準則。《公司法》并沒有將部分經營管理的決策,明確授予東會或董事會,而是將該類事項的決策權劃歸將由公司章程來自由約定。在該種形下,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設立、運營、糾紛解決乃至解散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設計一份好的公司章程對于每個企業來說,都是至關重要。

公司章程對公司、東、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均有約束力,那麼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如何設計章程容,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公司、東的權益。

1. 分紅比例與權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約定。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在不同東之間據不同的比例進行分配,例如可以約定先滿足個別東的收益要求,然后剩余部分再在東之間按照出資比例等方式進行分配。

2.表決權比例與權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約定。章程中可以規定某些東有更高的表決權,也可以規定某些特殊事項,必須進行特殊的表決。

3.東會議、董事會議的議事方式、表決方式。比如,可以約定通過網絡視頻或微信群開會。此外,還可以在章程中約定,東會召開通知的書面文件中必須有需要表決的議案,而且召集人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更改需要表決的議案,也不得在會議上對未通知東的議案進行表決。

4.權轉讓、回購、除名的規定。公司章程中可以限定權轉讓時其他東的同意權或優先購買權等,同時可以規定東拒絕出資或出資不完全、逃出資的除名措施。

5.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投資或對外提供擔保。這樣,可以避免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重大損失,進而影響到東權益。

6.公司章程中可以限定自然人東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排除東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者由東指定被其他東認可的繼承人繼承其東資格。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東。在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于是否持有公司的權,不重要。

因此,公司章程的設計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法律的允許范圍,通過公司章程的靈活約定,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和東的權益,避免可能的糾紛和損失。同時,也要注意公司章程的合理和公平,不損害部分東的合法權益。目前工商登記機關明顯放寬了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留給公司的自由度大大增加。因此,公司在設立時務必慎重制定公司章程,以保障公司和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