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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92歲的北京市朝區居民王淑英向表示,的老伴去世,自己又沒有兒,現在行不便、孤苦一人,擔心自己的余生應該托付給誰。找到一個可靠的監護人,來解決生活、就醫、財產管理等問題,是王淑英的當務之急。這也是許多孤寡老人的共同心聲。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人面臨著這樣的困境。
民法典為這一群提供了意定監護制度,并且明確了“組織”可以為意定監護人。針對這項制度的開展況,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近80歲的北京市民李士和的丈夫是某科研機構的退休科研人員,家中還有一個50多歲、智力及神多重殘障的兒。李士丈夫兩年前因腦栓摔了一跤,送醫院后經臨床診斷有多重疾病需長期住院,已不備照顧殘障兒的能力。這讓李士面臨一個難題:如果夫妻倆失能失智,兒又屬于智力及神多重殘障,誰來監護他們?而一旦夫妻倆離世,誰來照顧兒呢?
由于家庭特殊況找不到合適監護人,李士了解到了意定監護制度。不久前,經過公證后,李士終于放下心來,自己的后事總算有了著落。依據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與原單位下屬的一家國企簽訂了一系列意定監護協議并進行公證,一旦自己部分或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這家國企作為自己的監護人。
然而,像李士一樣,因為家庭特殊況找不到合適監護人,從而寄希于意定監護的人不在數。但是,真正找到合適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作為其部分或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的,卻并不多。不有相關經歷的訪者反映,當前能夠作為意定監護的組織麟角。
專家認為,社會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有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但落實況仍存在一定不足。原因包括人們在觀念上還沒有普遍接納這項新制度,另外意定監護制度的配套措施也缺失。因此,應當加快培育和發展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回應社會需求。同時,從準資格、履職要求、監護職能等環節建設職業監護人系,圍繞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進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
李士的經歷表明,意定監護制度對于解決特殊家庭監護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困難,主要包括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缺乏,以及對這些組織的監督和監管不足。因此,相關領域需要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為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發展提供支持,同時也加強對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指引,以確保意定監護制度能夠更好地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