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視頻在社網絡上流傳,展示了一位公司人力部門高管與員工解除勞關系的況。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盡管事后該公司出聲明,但很多網友并不買賬,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合同的隨意、試用期是否約定過長等提出了質疑。

者自行離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從勞合同法層面看,勞者解除勞關系主要包括三種形。第一種是被迫解除勞合同,勞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二種是提前通知解除勞合同,勞者只需要提前30日(在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合同。第三種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合同,用人單位和勞者只要達合意即可解除勞合同。勞者自行離職一般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但若屬于第一種或在第三種形下是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合同的,勞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業務崗位被裁撤可否直接辭退員工?為保護勞者合法權益,勞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法定要件和程序。有過失辭退、無過失辭退和經濟裁員等類型。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將解除行為合法作出判斷。

離職能否領到年終獎?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制度,但很多用人單位會在薪酬系中設置該類獎金。勞者離職后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應該況進行綜合考量。

簽過競業限制對離職有何影響?競業限制是指對用人單位負有保義務的勞者,離職后在約定期限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及業務。勞者應當充分認識競業限制義務的影響,對限制權利的“過度”條款要勇敢說不。

合同解除后還要履行附隨義務嗎?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者工資,及時支付法定經濟補償、出離職證明,在15日協助勞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勞者也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做好工作、公司品的接,嚴守誠實信用原則。共同構建和諧勞關系,營造良好用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