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空調為了大家防暑降溫的“剛需”。然而,由于空調外機安裝位置或其他原因,引發的相鄰糾紛并不在數。這些糾紛不僅讓人心煩意,還容易影響鄰居關系的和諧。那麼,當出現因空調外機而引發的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理呢?

近日,殷都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李某某是某小區的住戶,他偶然間發現自家臥室飄窗上有水跡滲出,天花板也出現了水現象。經查看后,發現原來是樓上鄰居的空調外機發生了水,導致李某某的房屋損。而且,該位置并非小區規劃時所預留的空調外機安放位置。經與樓上鄰居李某協商,對李某某房屋損部分進行了一定的經濟補償。然而,李某某之后并未將空調外機重新安放至原預留位置。他認為后續仍存在導致房屋損的患,但兩家并未就改變空調外機位置達一致。無奈之下,李某某將鄰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李某對之前發生的損失進行了賠付,但仍存在造損失的潛在危險,會對鄰居的生活造一定的影響。而且,住宅樓側面留有專門安置空調外機的位置。因此,李某某主張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限期拆除安裝的空調機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表示,作為樓上樓下的鄰居,雙方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團結互助的神善待和理好相鄰關系。對于相鄰不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更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