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公司資金周轉需求向李某借款10萬元,但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如約歸還,隨后雙方補簽了一張借條。然而,李某在借條上約定的時間到期后才發現王某簽的并非是戶口本上的名字,而是有所謂的錯別字,也就是同音不同字,由于姓名寫的潦草很難被發現。王某拒不還錢,李某將其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王某否認借條上是自己簽的,不承認存在借貸關系,李某試圖申請筆跡鑒定,但王某以自己不識字、不適為由拒絕配合采集簽名筆跡,導致筆跡鑒定無法進行而終止。案件結果因王某拒絕配合筆跡鑒定,法院可推定涉案借據系王某所簽,簽名錯誤不影響借貸關系的立,借款屬實,王某需要向李某償還10萬元欠款。
法律分析需要明確的是,合同中簽字錯誤不影響合同的立,只要能夠通過筆跡鑒定或者提其他證據能夠證實為本人所寫即可。因此,在借貸關系糾紛中,為了避免出現類似的況,出借人出借款項時,一定要核實借款人份,并核實債權憑證上所載明的借款人是否與份證上一致。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立的合同,法律保護。依法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法院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九十五條關于證據妨害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認定王某拒絕配合筆跡鑒定,推定涉案借據系王某所簽。因此,合同最重要的是雙方意見達一致。只要能夠最終識別到行為人的份,就應承認其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但是對于借條中簽名寫錯,雙方還需承擔新的舉證責任,加大了舉證難度。如果遭遇此類糾紛難以解決,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