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拒絕參與非法活

你是否曾經聽說過只要出租、出售閑置銀行卡就能坐收盈利輕輕松松賺大錢的說法?是不是覺得超心?然而,我們需要認識到這類行為的危險。案回顧2021年,王某某(未年人)經劉某(未年人)介紹認識了“方某”。同年6月,“方某”向劉某承諾,只要出借銀行卡和電話卡給他們過個賬就可以賺錢。為了賺錢,劉某勸說王某某配合其辦卡獲利。王某某雖心存疑慮,但一想到能賺錢,便辦理了兩張銀行卡及一張電話卡,通過劉某出借給“方某”使用,獲利200元。數月后,王某某見自己的銀行卡遲遲未被歸還,心覺不安,便通過劉某向“方某”要回了其中一張銀行卡,并退回獲得的200元好費。經查,王某某出借給方某的兩張銀行卡均被用于非法轉賬,涉案金額達1600余萬元。宜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鑒于二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均系未年,且均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節,依法從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被告人王某某、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罪,分別單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服務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節嚴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或者單罰金。因此,我們應該明白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各種第三方支付、社賬號,一旦發現“兩卡”違法行為應該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