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珠海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結了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法院對于被告的賠償責任進行了酌減輕40%。這個案例是怎麼發生的呢?
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因為考點在校外,所以他們一起租車,準備一同前往考場。考試當天,小汪開車,載著小陳和小史,但沒開多遠就發生了車禍。車禍導致三人傷,車輛和電燈柱也損。小陳傷勢嚴重,需要接長時間的治療,花費醫療費共計41.94萬余元。
小陳認為,通事故對他造了嚴重的人財產損害。警部門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規范安全駕駛,因此認定其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應向其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26萬余元。
但小汪表示,自己當時是好心載同學,也已經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他認為小陳傷勢重主要是自原因所致,因為事故當天小陳坐在后排自顧自玩手機,對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才遭了重傷。他不認為自己應該獨自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是好意同乘關系。盡管警部門認定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是法院認為小汪的過錯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了好意同乘時的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汪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神損害賠償等28.71萬余元。
雙方均未上訴,小汪主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法表示,好意同乘是積極的社會價值觀,但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希在駕駛全程中,駕駛人能夠審慎注意,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