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件。三名大學同學小汪、小史和小陳相約開車去參加同一場考試。因為考點在校外,他們決定合租一輛車,一起駕車前往考場。然而,在開車的途中,小汪駕駛不慎導致車輛撞向電燈柱,造三人傷,車輛和電燈柱也損。其中,小陳重傷,經過長時間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共計41萬余元。小陳認為這次通事故對自己造了嚴重的人財產損害,要求小汪承擔全部責任并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萬余元。

小汪則辯稱自己是免費當司機載同學,履行了好意同乘的義務,并且已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他認為小陳傷主要是因為自原因,因為當時小陳坐在后排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陳和小汪之間形了好意同乘關系。雖然警認定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法院認為小汪的過錯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應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最終,小汪需要支付28萬余元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神損害賠償。

該案的審理結果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雖然好意同乘有積極意義,但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這個案件提醒人們在駕駛全程中要審慎注意,避免好意變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