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無償搭載他人的行為,也稱為無償搭乘。最近,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汪某駕駛轎車偶遇同學李某,得知其要前往市區,便好心送同學前往目的地。然而,車輛駕駛作不當發生單方事故,造坐在后排的李某傷。通部門認定駕駛人汪某負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汪某無償讓李某搭乘車輛,屬于“好意同乘”,酌減輕汪某20%賠償責任。
那麼當“好意同乘”中發生通事故,造搭乘人傷時,責任如何界定?據是否屬于營運質劃分為兩種況,可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無償的“好意同乘”。這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施惠行為,不收費、也不存在其他利益換,是值得社會倡導的道德行為。在這種況下,一旦發生通事故,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侵權責任。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應據形,減輕供乘人的賠償責任。對于供乘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是運輸合同下的“好意同乘”。在這種況下,承運人對旅客的人安全有保護義務,并對此承擔無過失責任。即使是無償搭乘者,只要經其同意就需對其人安全負無過失責任。同行人員,經過司機的同意乘坐車輛,應當屬于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范圍。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行為大都酌減輕20%-30%的責任。
總的來說,好意同乘規則的寫不僅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明確法律依據,有利于營造和諧、友、互助的社會風氣,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