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酒后溺亡案件,并判決同飲者不承擔責任,駁回了溺亡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案件發生在2022年9月的一個晚上,當晚,李某邀請了7個好友聚餐,共飲白酒2瓶,然而當晚8時散席后,卻發生了一起意外。同飲者王某提出由他騎著張某的電車送其回家,但途中,張某要求王某停車買煙,并在之后自行離開,導致最終溺亡。張某家屬隨后將同飲者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王某出示了當晚與張某的電話錄音,錄音顯示王某在尋找過程中曾多次詢問張某所在位置,并提議開啟微信共位置尋找,但遭到了張某的拒絕。法院審理后認為,溺亡者家屬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飲酒期間存在勸酒、斗酒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是非自愿參加酒局,以及不能證明張某飲酒后有意識不清、沒有自控能力的形。而且張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有自控能力,對于張某的自行離開,王某無法預見張某的行為。最終法院駁回了溺亡者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同飲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