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正在專心工作時,突然接到公司人事經理的通知,告知被解除勞合同。到茫然和困,因為覺得自己一直都是認真工作,為公司做出了貢獻。當詢問原因時,得知公司解除的勞合同是因為在離婚后沒有向公司坦白這個事實,而公司的檔案中仍然標注為已婚狀態。譚士覺得十分委屈,認為離婚是的個人私,與的工作表現無關,因此沒有覺得有必要向公司提及這件事。

士在2017年初加公司時是已婚狀態,但一年后與丈夫破裂,選擇了離婚。然而,并沒有在公司部公開這個消息。在2020年,與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合同,合同期至2026年,而新合同中并沒有要求提及婚姻狀況。然而,沒有想到的是,的離婚判決書竟然被公布在網上,公司的領導得知后便以瞞離婚事實為由解除了的勞合同。面對公司的決定,只能無奈地接了離職,但要求公司按合同期限賠償的損失共計十萬余元,但公司卻拒絕了的要求。于是,決定將公司告上法庭。

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認定譚士的婚姻狀態并不會對在公司的工作產生沖突,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解除的勞合同是不當的。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合同的賠償金共計十萬余元。這樣的判決無疑為譚張了正義,也提醒了公司在解雇員工時應該慎重考慮個人私和勞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