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時間視頻報道,11月14日,福建泉州石獅锜風青年公寓的一名租客投訴稱,在住了一個月后發現天花板上安裝了攝像頭。當事人與公寓方的聊天截圖顯示,表示只需要退還押金,然后搬出去,并沒有其他要求。然而,公寓方卻表示與此事無關,不愿意退還押金。當事人稱,警察調查發現這些攝像頭有藍牙功能,范圍僅限于幾十米。另一張聊天截圖顯示,公寓方還要求當事人支付后面幾天的房租,而只有的房間裝有攝像頭,其他房間都沒有。公寓方再次表示,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不能退還押金。對此,房東表示:“反正監控不是我們公寓安裝的,監控是警察拆除的,直接銷毀了。”房東認為可以退還押金,但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監控與公寓無關。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該如何理這個問題呢?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據律師的觀點,這個事件已經構了民事侵權!首先,無論是誰安裝了這個攝像頭,都侵犯了租客的私權。據民法典第1032條的規定,自然人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擾、泄、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權。因此,無異議地可以認定這是一起民事侵權行為。據民法的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刪除視頻以及賠償神損失費等民事侵權責任。如果構違法犯罪,公安機關還會另行罰,例如認定為窺他人私等違法行為,并依照治安管理罰法進行治安罰。

其次,租客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并約定了合同期限,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各自的義務。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租客沒有正當理由提前退租,那麼房東不僅不需要退還押金,還可以以違約為由要求租客承擔違約責任。當然,租客也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因此,現在關鍵是要確定到底是誰先違約的。據民法典第708條的規定,出租人應按照約定將租賃付給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保持租賃符合約定的用途。來說,房東應為租客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出租屋,確保出租屋能夠正常使用,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果房東未能履行這一安全保障義務,就構了違約行為。

此外,如果租客能通過報警等方式證明攝像頭是其他人安裝的,接收范圍僅限于幾十米,那麼房東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沒有給第三方機會在房間安裝攝像頭。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的規定,當事人反駁對方主張時,應提證據證明,否則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如果房東無法提供證據反駁租客的指控,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房東自然要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理方式,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因此,房東不能要求租客寫下“攝像頭與公寓無關”等任何附加條件來推卸自己的責任。

總的來說,這起事件涉及到了民事侵權和合同違約的問題。租客的私權到了侵犯,而房東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也需要進行證據的審視。在解決糾紛時,應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理,并充分考慮雙方的權益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