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讓這些人如此有恃無恐?在某鐵路項目部的生宿舍,一名男子在凌晨潛。這名男子被發現后,先是假裝與子攀談閑聊,然而很快他的齷齪猥真面目就暴了出來。他對著子進行搞的行為,幸虧力反抗,最終保全了自己的清白。

或許有人會問,當這名男子被子發現時,子為什麼沒有立即呼救呢?為什麼還與他攀談、閑聊了起來呢?原來,這名男子并不是別人,而是該工地項目部的一名領導!當領導對你說過來是問你們的,過來看看,你怎麼能大聲呼救呢?力反抗后,領導悻悻離去。接著,領導就不斷給子發消息,要求不要告訴第三人。原來這名領導也知道害怕,也知道這樣的行為既不道德又違反法律,但當初他又是怎麼想的呢?當初為什麼他能如此有恃無恐呢?

子報警后,警方經過調查對這位領導做出了行政罰的決定。然而,警方做出的罰決定書卻存在著十分矛盾且百出的問題。害人拿著這樣一份模糊的罰決定書到困,不知道會到何種罰,也不清楚是否需要罰款。難道連警方都無法調查到對方的籍貫、工作單位等基本況嗎?這份模糊不清且充滿矛盾的行政罰決定書無疑讓害者產生了不信任

當然,如果害人對這份行政罰決定書有疑問或不服,可以提起復議,要求對違法者重新作出罰。事發后,該項目部的其他相關負責人發表言論稱,這只是該領導的個人行為,且只是輕微違法。據相關規定,猥他人的行為將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若有其他嚴重節,則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如果況特別嚴重,那麼實際上可能涉嫌強制猥罪!因此,害人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遭遇,如果達到涉嫌犯罪的程度,警方就應該刑事立案,而不僅僅是進行治安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