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2日,吉林長春一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發生了一起悲劇,28歲的子小婁在這里被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11月27日,該案在長春中院進行了開庭審理,歷時兩個半小時后結束。據害人姐姐婁士介紹,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檢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訴,并建議判死刑。然而,在庭審過程中,周某表現得平靜,沒有任何悔改之意,并且沒有道歉。據周某當庭供述,他在幾天時間里多次從高扔東西,原因是他覺得生活沒有意義,想要宣泄心的不滿。周某的神狀態在庭審中為焦點問題之一。

據長春市公安局朝區分局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周某在涉案時沒有神病,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庭審現場記者了解到,公訴機關認為周某以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應被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并建議判死刑。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機關供述,他曾想過跳樓自殺,但沒有勇氣,于是想要扔磚頭砸死人,結果被公安機關抓住并被判死刑。庭審中,周某對這一供述表示認可,并表示希被判死刑以獲得安樂死。

小婁的姐姐婁士表示,本次公開庭審讓他們真切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他相信妹妹所熱的法律會給一個公道。婁士表示,此案結審后,家屬將繼續追責萬達廣場和業方,因為這件事不僅僅是針對妹妹,而是關乎每個人的安全問題。

據此前的報道,28歲的小婁在北京從事法律工作,當時去長春是為了看朋友。于事業上升期,和男朋友的穩定,他們已經計劃結婚。6月22日晚,小婁在路過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時,被從33層高樓扔下的磚頭砸中,在去醫院的路上就已經沒有了生命征。警方告訴婁士,犯罪嫌疑人是一名20多歲的江西男子,事發時剛到長春十幾天,沒有固定職業,住在日租房里。事發前幾小時,該男子在公寓頂層多次向樓下拋擲飲料和磚頭。

小婁被高空拋砸中亡的事件再次引發了社會對于高空拋行為的關注。富力律師事務所的殷清利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設了高空拋罪,但這類行為涉及到多種相應罪名的適用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墜案件的意見》中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品,尚未造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罰。如果造人員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罰。對于故意傷害或殺害特定人員的行為,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罰。

殷清利律師告訴記者,在本案中,涉案男子多次進行類似行為,明知樓下是人員集的小吃街,而且并不認識被害人小婁,因此他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導致人死亡,他應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于婁士提出的多個單位的責任問題,殷清利表示,據消防法規和相關業服務規范,任何人不得在樓道堆放雜、磚頭等品。業服務企業未盡職巡查,導致天臺門常開,使得涉案男子得以進天臺撿拾磚頭并扔下,最終導致這起惡劣事故發生。據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管理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來防止相關事故的發生,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此外,周某的家屬曾聲稱他存在神問題,但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周某在涉案時沒有神病,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殷清利律師分析稱,在無法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況下,法院通常會采信原有的鑒定意見,確認嫌疑人在作案時備完全責任能力。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這不影響法院據法律對周某進行定罪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