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遼寧省順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起訴書。據悉,柏某某是一名無業的小學文化子,與丈夫王某甲發生沖突后,竟然見到他打罵即將分娩的兒,于是拿刀將其刺死。經過調查,柏某某與王某甲是夫妻關系。事發當晚,王某甲酒后回家,與柏某某因婚姻問題發生爭吵,并發生了肢沖突。期間,王某甲的兒王某乙出來勸架,結果被父親打罵。柏某某目睹王某甲打罵即將分娩的兒后,從廚房櫥柜拿出一把白鋼刀,回到客廳走廊趁王某甲不備捅刺其腹部一刀。經急救人員現場診治確認,王某甲已經死亡。經鑒定,王某甲是被他人用刃刺傷腹部致死。柏某某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控制并帶回。檢方認為,柏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傷害王某甲致其死亡,其行為犯了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柏某某的行為,律師認為可以從輕罰或減輕罰。首先,柏某某只捅刺了王某甲一刀,且刺傷的位置并非心臟等要害部位。而且,柏某某事后立即報警施救,這可以認定主觀上沒有追求和放任王某甲死亡的故意。因此,排除了柏某某構故意殺人罪的可能。其次,雖然柏某某的行為有防衛的質,但考慮到王某甲只是用赤手打罵,并沒有非常迫的侵害,柏某某直接用刀捅刺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制。因此,的自衛質只能作為減輕罰的節,而不能認定為構正當防衛。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罰。因此,實際上柏某某因防衛過當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法院應當對其從輕罰。
此外,柏某某有多個節可以從輕或減輕罰。首先,明知已經報警而留在案發現場被控制,供述了真實況,這可認定為自首。其次,被害人王某甲也有明顯過錯,且其過錯與案件發生有因果關系,應當與自首一起作為減輕罰的節。需要注意的是,減輕和從輕的區別很大。如果最終確定的刑期為10-12年,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范圍,仍屬于從輕罰。而減輕罰則是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罰是3-10年,致人死亡的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法院最終決定減輕罰,柏某某就可以減檔量刑,從3-10年范圍再從輕罰。當然,如果兒、公公婆婆諒解柏某某的話,還可以再次從輕罰。
最后,柏某某將喪失繼承權。據民法典第1125條的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之一,將喪失繼承權。來說,柏某某與王某甲是夫妻關系,王某甲死后,柏某某、兒和公公婆婆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理論上柏某某有繼承權。然而,由于故意殺害了被繼承人,因此將喪失繼承王某甲產的資格。至于兒和公公婆婆是否會諒解柏某某,還有待觀察。
綜上所述,針對柏某某的行為,律師認為可以從輕罰或減輕罰,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