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上觀新聞報道,2019年山東的李士舉報自己在初中時遭到班主任史某某的侵。然而,由于缺乏其他證據的支持,李士的指控未能得到山東新縣公安機關的立案。盡管如此,史某某仍然到黨嚴重警告和降低崗位等級的分。此后,李士與史某某發生了多次沖突,其中一次沖突中李士還被史某某打傷,公安機關對史某某給予了治安罰。然而,李士對罰結果表示不滿,并提起了行政訴訟并獲得勝訴。但由于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李士開始上訪維權。
2022年7月,在當地信訪局上訪期間,李士因故遭到時任信訪局局長劉某某的辱罵。李士將辱罵的視頻發到網上,結果次日劉某某被免職。到辱罵的李士要求縣政府、信訪局和劉某某各賠償自己10萬元的神損失。2022年8月28日,在相關部門及負責人的協調見證下,李士與劉某某見面協商,并達一致。劉某某答應賠償10萬元,并當場轉賬2萬元給李士。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2年9月2日,劉某某以遭李士敲詐勒索為由向信縣公安機關報警,一周后李士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25日,信縣法院一審判決李士敲詐勒索罪名立,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罰金5000元;同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名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罰金2000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李士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原定于上月23日開庭的二審因故推遲。
據披的信息,有律師認為,單就李士所獲的敲詐勒索罪罪名而言,李士很有可能中了被人心布置的圈套。首先,無論李士的上訪行為是否合法,不應該遭到時任信訪局局長劉某某的辱罵。劉某某對李士的辱罵行為侵犯了李士的人格權,李士有權要求賠償。然而,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給公民造的傷害,應由國家機關予以賠償。基于此規定,李士無權要求劉某某個人賠償10萬元,這也表明李士對法律不夠了解,沒有找法律人士咨詢。因此,不能排除李士故意以索賠為目的,讓劉某某假意與協商并支付賠償款的可能。這樣的作符合了敲詐勒索罪構要件,因為劉某某個人并沒有法定義務向李士賠償,而李士向劉某某索賠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由于李士的上訪導致劉某某恐懼后違心地支付了2萬元賠償款,劉某某報警并展開全面的秋后算賬。劉某某當場支付2萬元賠償款為敲詐勒索罪的部分既遂的法律事實。
其次,李士本不應向劉某某索賠2萬元,那麼這是否構了敲詐勒索罪呢?有律師認為不立!盡管李士依法不應向劉某某個人索賠,但是李士向劉某某索賠的行為客觀上存在著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并不屬于無事生非,也沒有阻卻了非法占有財的目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李士與劉某某達的賠償協議是在當地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協調見證下達的,這讓李士產生了對信賴和利益保護的期待。
綜上所述,有律師認為,李士的索賠行為不僅不立敲詐勒索罪,而且是無罪行為。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和程序錯誤,希二審法院能夠予以糾正。最后,律師對李士表示,得饒人且饒人,在劉某某被免職的況下仍要求賠償30萬元的神損失,確實有點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