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歲末年終,又到一年一度的年會季,為了搞氣氛和鼓舞士氣,許多公司會設獎環節。然而,一名員工在2018年的公司年會中中了11萬元的大獎,卻因為公司拒絕支付剩余的獎金而引發了一場糾紛。雙方最終將此事告上法庭。
據綜合報道,化名為小李的員工于2017年8月加了某通訊設備公司,擔任前臺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合同。2018年春節前夕,公司舉辦了年會,除了全員工,還邀請了一些供應商參加。在獎環節中,小李意外地中了11萬元現金大獎,公司高層當場向頒發了獎券。然而,事后公司只支付了小李2萬余元,對剩余部分拒不支付。
2018年4月,小李從公司離職后,提起了勞仲裁,并主張公司應支付剩余的獎金,但未獲得支持。于是,將此案件上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小李認為,公司設立獎環節是為了激勵員工,獎金應屬于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福利,無論誰中,公司都有義務支付全額獎金。而公司辯稱,該筆獎金是面向參加年會的所有人員,包括員工和供應商,因此屬于公司的贈與,是一種無償合同,公司有權據真實意思撤銷贈與行為。
法院認為,企業給員工提供的福利分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兩種,前者如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類獎金、各種補等。判決指出,企業在年終晚會上設立獎環節,是為了活躍現場氣氛并與到場人員互,是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一種方式。對于中獎者,企業有責任兌現相應的獎金和獎品。此外,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贈人,并且贈人表示接的一種行為。在本案中,小李獲得的獎金是來自獎,在獎之前,獎金是否會被小李中存在不確定,因此企業所稱的贈與合同不能立,公司無權撤銷。
綜上,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小李支付獎金差額8萬9700元。公司對此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最終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