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條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旨在確保刑罰的公平和正義。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小鎮的水果店老板小李發現自己的店鋪前的一個蘋果不見了。這個蘋果是特意擺在店門口吸引顧客的,雖然價值不大,但小李還是決定查一查是誰拿的。通過查看監控,發現是一位經常來買水果的小朋友小明拿走的。小李認識小明,知道他是個好孩子,可能是誤會了什麼。于是,小李決定找小明來談一談,而不是直接報警理。小明拿蘋果的原因很簡單:他看到地上的蘋果以為是別人不小心掉的,就撿起來準備下次來水果店時還給老板。了解了況后,小李不僅沒有責怪小明,還夸獎了他的誠實和善良。小李和小明一起分了那個蘋果,并且小李決定以后每周給小明送一個蘋果,作為對他誠實的獎勵。這個故事雖然簡單,但生地展現了中國刑法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用。小李通過了解整個事的來龍去脈后,沒有采取過重的罰措施,而是選擇了一種更加人化、符合實際況的解決方式。通過這個例子,我們看到在生活中如何將法律原則與人世故結合起來,實現公平與仁的平衡。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法律不僅是為了懲罰,更是為了教育和引導人們,讓每個人都能在公平和正義的環境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