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離婚糾紛。盡管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然而他們卻都不愿意承擔養孩子的責任。在這種況下,法院如何判決為了焦點。

案件涉及的當事人為何某和王某,他們在自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然而,隨后夫妻破裂,雙方均表示愿意離婚,但卻都聲稱沒有能力養孩子。

在審理過程中,何某表示自己目前沒有工作,無力承擔養孩子的責任。王某同樣表示同意離婚,但他經濟困難,也無法承擔養孩子的責任。承辦法考慮到孩子還很小,正在上小學,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然而雙方仍然堅持不愿意養孩子。

對此,法認為,何某和王某雙方互相推諉、將孩子視為累贅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這種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德,對孩子的心健康造了極大的影響,不應該予以提倡。據法律規定,父母有責任養未年子,雙方必須履行這一義務。由于現在雙方都不愿意養孩子,這與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未年子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悖,因此法院判決拒絕何某和王某的離婚請求。

在寄語中表示,父母對未年子進行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理離婚糾紛時,許多夫妻都爭奪孩子的養權,極有人推孩子養責任。孩子就像一棵樹,而父母則是土壤。樹需要長,土壤需要提供養分。夫妻雙方不應僅僅從自利益出發,更應該考慮未年子心健康,承擔起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讓他們茁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