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結婚已有十年的夫妻,由于丈夫無法忍妻子揮霍無度的花錢,以各種理由拒絕回家,對家庭、孩子和父母不聞不問,還時常與其他異有不正當往,甚至發生了外遇。在夫妻破裂的況下,妻子希離婚。在這種況下,雙方都應該冷靜下來,坐下來共同商討解決辦法。如果能夠達一致意見,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無法達一致意見,建議妻子起訴到法院解決。

但是,如果妻子在婚前沒有了解丈夫的格和品行,或者與他人有曖昧關系等況導致婚姻破裂,應該如何理呢?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養、財產以及債務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

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就離婚、子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一致意見,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如果協議離婚達不,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理時,發給離婚證。”

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將按照雙方的協議或者法院判決進行分割。如果協議無法立,法院會據財產的況,按照照顧子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原則進行判決。對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且不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屬于個人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于孩子養權有爭議,法院會據有利于孩子長的原則,結合雙方的養能力和養條件等況進行判決。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下列形: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養條件不盡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隨其生活等。對于兩周歲以上未年的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的責任、以及與子程度等。八周歲以上的未年人還應考慮該子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養孩子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