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張某與趙某是夫妻關系,有一位兒張某1。2021年,趙某因病去世,趙某去世后張某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由張某1擔任其監護人。隨后,張某1希繼承趙某的產,并因此將張某1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趙某的產。在審理結果中,法院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法律保護。在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有囑的話,按照囑繼承或者贈辦理。由于趙某去世后沒有留下囑,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分割產。張某和張某1均為趙某的繼承人,因此雙方有繼承權。如果雙方對繼承方式及份額達一致意見,那麼法院會予以支持。

在法律分析中,盡管原被告是獨立的主,但由于原告也是被告的監護人,因此實際上這就是張某1“自己和自己打司”。然而,由于張某家庭部僅有父二人,再無其他繼承人,如果法院單純以主不適格駁回,那就很難實現理法的統一。雖然被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這種況下,由兒作為原告起訴被告并無不妥,但是法院在理案件中也需要注重保護被告的權利不侵害。

據民法典的規定,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的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據其質不得繼承的產,是不得繼承的。而在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產。這是本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