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按照法定財產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況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雙方共有。而據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就共有財產的歸屬范圍進行約定,據約定確定財產的歸屬,不再共有。

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對于夫妻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雙方都有義務遵守。

上述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我國《民法典》作了原則規定,要求約定采取書面形式,沒有其他特殊要求。因此,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的財產協議應滿足形式要件,即以書面形式表達,并且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即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并且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才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