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信淮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低價房屋買賣案。2019年,原告張某與李某形債權債務關系。2020年6月份,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將李某名下一套房屋以1000元的價格出讓給被告小李(小李系李某、王某之子),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及辦理過戶手續。后李某去世,債務到期未清償,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李某與小李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書》。

法院審理認為,在債務未清償的形下,李某將112.7㎡的房屋以1000元出讓給被告小李,價格明顯不合理。小李以1000元的價格讓112.7㎡的房屋,主觀上應認定為應當知道該形。綜上,原告張某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應當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這份房屋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