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丈夫劉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他們有一個兒劉某某。多年來,劉某一直在外地經商,而張某則在本地上班照顧家庭。他們的婚姻一直相對穩定。然而,劉某在外地結識了一個異王某某,并在兩年多的往中,贈送給王某某價值三十萬元的奢侈品,并轉賬給二十五萬元。當張某得知此事后,將其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中,法仔細分析了案,并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劉某和王某某的聊天記錄等況,最終判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張某在判決生效后的十五天返還原告及劉某婚財產,共計五十五萬元。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劉某對王某某的贈與是否有效,法院認定為無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贈與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民事主在從事民事活時,不得違反法律,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其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分權。因此,一方擅自大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通常可以被另一方要求追回。

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它是由于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應該共同共有這些財產。如果一方擅自分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分大額財產的行為,另一方通常有權要求追回。

來源:石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