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離婚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理,但如果協議無法達,人民法院將據財產的況進行判決。在判決時,法院會優先考慮照顧子方的權益,并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有的權益進行保護。

2、夫妻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據約定,離婚時應按照協議理財產。

3、如果夫妻分居兩地并分別管理和使用婚后財產,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多得財產的一方應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贈的禮金和禮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理時,應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等況,進行合理的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和使用的財原則上應歸各自所有。

5、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涉及到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費用,可以按照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式進行劃分。年平均值是指將這些費用總額按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份有限公司份時,如果協商不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如果涉及到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東,人民法院將據以下形進行理:

(1)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東的配偶,且過半數東同意并且其他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麼該東的配偶可以為該公司的東。

(2)如果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達一致,但過半數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過半數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那麼將視為其同意轉讓,該東的配偶可以為該公司的東。為了證明過半數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東會決議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待續)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與作方法:詳解離婚時的財產

(接上期)(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商理。如果無法達協議,人民法院將據財產的況做出判決。在判決時,法院會優先考慮照顧子方的權益,并保護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有的權益。

2、夫妻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據約定,離婚時應按照協議理財產。

3、如果夫妻分居兩地并分別管理和使用婚后財產,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多得財產的一方應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贈的禮金和禮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理時,應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等況,進行合理的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和使用的財原則上應歸各自所有。

5、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涉及到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費用,可以按照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式進行劃分。年平均值是指將這些費用總額按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份有限公司份時,如果協商不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如果涉及到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東,人民法院將據以下形進行理:

(1)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東的配偶,且過半數東同意并且其他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麼該東的配偶可以為該公司的東。

(2)如果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達一致,但過半數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過半數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那麼將視為其同意轉讓,該東的配偶可以為該公司的東。為了證明過半數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東會決議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