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當夫妻一方借款,借條中有兩人名字時,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們一起看看吧。案簡介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因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借條,容為:“借條 今欠現金拾萬元整,100000元 李某 徐某 2012年10月25日”。償還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經結算,雙方達一致意見,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借條,容為:“借條 今借現金拾萬元整,利息壹萬元整,共計:拾壹萬元整(110000元) 李某 2022年11月29日”。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將被告李某、徐某(徐某原系李某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郝某認為,二被告在借款時系夫妻關系,徐某無論是否在借條中簽字,均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徐某認為,案涉借款系李某單方借款,自己對此并不知,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借條中“徐某”的簽字,是李某書寫,并非本人書寫,李某在書寫時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認可,且兩人已離婚多年,雙方之間沒有共同債務,應依法駁回原告對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后償還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貸關系真實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后經結算,2022年11月29日被告李某又向原告郝某出借條一張,并載明借現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計110000元。被告李某認可該借條為換條,自愿給原告加的利息。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借條和本案案,可以認定被告李某在2022年11月29日前償還原告的10000元為利息,被告李某主張償還的10000元為本金,理由不立。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徐某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案涉借條中雖有“徐某”字樣,但被告徐某不認可是本人所簽,被告李某承認“徐某”二字是其簽的,原告不申請對“徐某”二字是否為被告徐某所書寫進行鑒定,僅以案涉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債務屬于二被告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法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分而發生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哪怕是離婚后,也需要由兩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者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到本案中,郝某主張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徐某是否簽字,均應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一旦認定對當事人影響深遠,為避免發生糾紛,債權人在出借之時一定要簽訂好完備的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來源:“山東高院”微信公眾號、巨野法院(陳靜奎)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定義及法的解釋
夫妻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一個共同。當夫妻一方借款時,借條中是否有另一方的名字,這是否意味著夫妻共同債務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案簡介: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出了借條,借條上有“李某 徐某”字樣。雙方達一致后,被告李某又出了一張借條,金額為100000元。郝某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主張,無論徐某是否簽字,都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徐某認為,案涉借款是李某單方借款,自己不知,借條上的簽字是李某寫的,并不是自己的簽字,且兩人已離婚多年,不存在共同債務。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即使離婚后,也需要由兩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而欠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到本案,郝某的主張是錯誤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對當事人影響深遠,債權人出借時一定要簽訂完備的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借款人的返還義務,以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