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個工商戶都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但營業執照卻只登記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如果夫妻離婚,債權人要求個工商戶登記人和其夫或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況下,法院將如何審理呢?

最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焉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件涉及貨款55000元。原告經營蔬菜調料店,被告張某(丈夫)經營火鍋店,而被告李某(妻子)在火鍋店從事收銀及賬目管理工作。2020年,兩被告協議離婚。火鍋店在經營期間欠下原告蔬菜及調料貨款,并以火鍋店名義出了收貨單和結算單。原告認為這筆貨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張某稱,火鍋店是與李某共同經營,所以貨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盡管他們已經離婚,但李某仍然應該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辯稱,已經與張某離婚,火鍋店的登記人是張某一個人,也沒有參與經營,因此應該由張某一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綜合評判了全案證據和庭審筆錄后,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張某和李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個工商戶的債務是否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產生的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產經營、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其他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于李某在火鍋店從事收銀及賬目管理工作,可以視為與張某共同經營,因此火鍋店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在法耐心解釋下,被告明白了判決的依據,并接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