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債務和執行問題中,當一方為被執行人時,是否可以執行另一方名下的營業執照和銀行賬戶?這個問題需要我們首先弄清楚被執行人為被執行人的原因。被執行的債務是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是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那就需要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來實現債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有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那也是可以被法院執行的。另外,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況下是需要起訴夫妻兩個人的,強制執行的時候也是會執行到夫妻兩個人。如果被執行人是單方面起訴,只起訴了一個人而沒有起訴另一方,那在強制執行時是不能夠執行到沒有被起訴的一方的財產的。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看,可以再提起一次訴訟,這次要告另一方,勝訴之后就有了執行依據,這樣雙方的財產都可以被強制執行了。
總之,夫妻共同債務和執行問題需要據況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需要我們在理這類問題時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