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婚姻家庭觀念以及家庭投資渠道的認知也日益多元化。越來越普遍的況是,人們在設立公司、參與合伙、進行風險投資、票投資、借貸等方面都有所涉獵。然而,隨之而來的債務問題也愈發增多,特別是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債務問題,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能夠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在此債務認定的基礎上,如果夫妻一方對外進行擔保,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通常而言,如果夫妻一方為他人或者與夫妻雙方無關的公司提供擔保,且該行為沒有給夫妻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帶來收益,所涉擔保與擔保人夫妻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沒有關聯的,可以認定該擔保之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需要為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擔保,但所涉擔保涉及生產、經營活所需,且該經營活對夫妻財產有影響的,可以認定其擔保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在考慮夫妻一方對外進行擔保,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問題時,應當從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考量:(1)是否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活。(2)擔保之債的用途是否直接或者間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3)是否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4)如果是為公司提供擔保,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是否有所混同。總之,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在夫妻債務的問題上,并不能簡單的,僅僅依據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便作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而是形分析,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幫助。#北京離婚律師##北京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