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夫妻胡某和夏某因為借款糾紛到法院審理。胡某兩年前向朋友淤某借了13萬元用于開飯店資金周轉,并承諾在購房時歸還。然而,胡某未能按時還款,導致淤某將夫妻倆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淤某提供的聊天記錄和付款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事實,但借款是以胡某個人名義進行的,夏某并不知。此外,淤某也表示并不認識夏某,也無法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因此,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不支持淤某要求夏某共同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判決胡某歸還借款13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