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大雪紛飛的天氣,吃火鍋和欣賞雪景最配,但在這種況下,因為鞋底積雪等原因導致摔倒傷,這樣的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2021年冬天的某一天,甄某因公司組織聚餐到甲火鍋店就餐。在用餐期間,同事賈某發現甄某外出未歸,經與甲火鍋店服務員尋找后,發現甄某摔倒在該店一樓與二樓的樓梯過道,遂將甄某送至醫院治療。甄某認為,甲火鍋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而甲火鍋店辯稱,樓梯設有明顯的“小心地”的標志,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甄某的賠償責任。據甄某提供的通話錄音,甲火鍋店承認是因為路上有積雪,客人進店鞋底會將雪水帶,導致地面,從而導致甄某摔倒傷。甲火鍋店在開門迎客的同時,應為就餐人員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保證客人的基本人安全。在明知因雪天影響會導致店地面,極易造前來就餐人員摔倒的況下,應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或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并及時將地面雪水清理干凈,保證地面干燥,以防止意外損害發生。由于甲火鍋店疏于防范,致使甄某就餐外出期間,摔倒在其店面的樓梯間,足以認定該火鍋店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甄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過程中應保證自的人安全,但其未盡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故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酌定由甲火鍋店承擔20%的責任。日常生活中,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飯店應保障客人在店的通行安全,更應在下雪天防范因地面等因素導致客人摔倒的風險。甲火鍋店雖在樓梯了“小心臺階”、“小心地”等標識,但未能實際保障路面的干燥,使得甄某摔倒,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法律規定和案例都表明,雪天路帶來的責任是雙方共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