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連:查明原委促法院再審改判糾錯

近日,遼寧省大連市發生了一起被執行人份錯誤的案件。該案涉及李某與一起通事故責任糾紛,由于與原告同名同姓且基本信息相仿,李某無辜為了被執行人。然而,在大連市檢察院的監督下,法院啟了再審程序,最終糾正了錯誤判決,解除了李某的被告份。

故事發生于2021年8月,李某突然發現自己的賬戶存款被法院執行劃扣了2600余元,他非常慌張。于是,他在同年10月向瓦房店市法院申請中止執行。直到2022年1月,李某收到了被錯誤劃扣的2600余元,但被告份卻一直未解除,給他帶來了很多不便。于是,2022年底,李某前往大連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經過調查取證,大連市檢察院確認申請監督的李某并非原案中的被告李某,原審法院判決存在明顯錯誤。原來,被告李某在2002年12月購買了一輛長途客運車,并將車掛靠在某長途客運公司經營,雇用司機唐某駕駛。后來,唐某在駕駛車輛時與被害人姜某發生了通事故。法院判決認定唐某承擔80%的責任,李某和掛靠的某長途客運公司需要共同賠償姜某10萬余元。

檢察查閱卷宗后發現,卷宗中并沒有原案被告李某的份證復印件和相關份信息,只有一審法院從公安機關調取的人口基本信息。一審的民事判決書是據該人口基本信息將申訴人李某列為被告。檢察認為,突破口在于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道路通事故調解記錄等書證中留有的原案被告李某的簽名和捺印。在檢察院的指導下,申訴人李某申請了司法鑒定,將原案被告李某和自己的簽名、指紋進行對比鑒定,最終確認簽名和捺印并非申訴人李某的。

隨后,檢察詳細詢問了當時的原告代理律師,了解到原案被告李某只過一次面,此后再也沒有出席過庭審。因此,原案法和原告代理律師只能據原案被告李某的大致年齡和記憶中的相貌選擇了申訴人李某的基本信息。

檢察表示:“我們把各階段查實的況向申訴人及其家屬進行了說明。在擬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時,當事人家屬告訴我們,法院也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了。”由于法院已經立案再審,據監督規則,檢察機關只能終結審查。然而,為了有效解決申訴人的訴求,檢察與法院進行了通,并將鑒定意見和調取的證據一并函送給了法院。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證據,再審改判糾正了錯誤判決,解除了申訴人李某的被告份。